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软件行业协会受理、初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并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的联审小组对我市2011年第四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审核,现同意将深圳市希仑科技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认定为软件企业(见附件1)、怀众外贸进出口企业信息化系统软件V1.0等161件产品认定为软件产品(见附件2),其中125件产品为纯软件产品,36件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另,联审小组同意19件软件产品到期延续5年、3件软件产品登记变更、9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遗失补证(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经认定的37家软件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30日,并应于每年上半年向市软件行业协会申报年审,否则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不再有效。
二、本批经认定登记的161项软件产品,其所属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优惠期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需申请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手续,否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再有效,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登记的软件产品在销售合同与发票中列明或备注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四、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当月14日前(如第一季度则为4月,其他季度类推)向市科工贸信委报送相关的产业统计数据(企业可登陆深圳市工贸运行系统 (http://eos.szsitic.gov.cn。,进入软件月报图标填写数据),凡一年内累计3次不报数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提交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申请所得税优惠应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属的国税或地税分局申请办理。
六、申请产品增值税优惠应提交资料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申报报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申报表》;
3.销售清单、发票复印件、特定资料(具体见深国税发[2008]149号)。
申请产品增值税优惠企业可直接到注册地国税分局申请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37 家)
2.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名单(161项)
3.软件产品到期延续清单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
市科工贸信委 :联系人:包洪波, 电话:82108442;
陈晓青, 电话:82101954;
市发改委: 联系人:朱文伟, 电话:82001294;
市国税局: 联系人:张新 , 电话:83878445;黄丽雅 ,电话:83878783;
市地税局: 联系人:史欣炜, 电话:83773454